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D393Y07W
法定代表人:郭汝梦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芒胆路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0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回看机动车检验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日进行排气检验的(车牌号为云N·E***3,发动机号码为1383715)的1辆机动车,在排气污染检验过程中排气管有明显可见黑烟排出,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6日进行排气检验的(车牌号为云M·4***8,发动机号码为D3612CA6406、车牌号为云M·D***8,发动机号码为D3612AA3088、车牌号为云N·B***6、发动机号01590972)的3辆机动车在排气污染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均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400mm,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上述4辆机动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对以上4辆车均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德宏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使车辆通过尾气检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视频(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车牌号“云N·E***3”的机动车在排气污染检验过程中排气管有明显可见黑烟排出;车牌号“云M·4***8”、“云M·D***8”、“云N·B***6”三辆机动车在排气污染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均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400mm。
2.证据名称: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42505111207(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郭汝梦)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郭汝梦)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彭聪、陈超、郭彩访)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4.证据名称:检测站站长(彭聪)、检测人员(陈超、郭彩访)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超、郭彩访)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站站长(彭聪)、检测人员(陈超、郭彩访)的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工作的证明。
5.证据名称:《德宏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4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云N·E***3”、“云M·4***8”、“云M·D***8”、“云N·B***6”的四辆机动车出具了《德宏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四辆机动车检测结果为合格。
6.证据名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5、6、7、14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车牌号(“云N·E***3”、“云M·4***8”、“云M·D***8”、“云N·B***6”)的四辆机动车排放尾气检验过程执行的标准。
7.证据名称:电子发票4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日10;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云N·E***3”、“云M·4***8”、“云M·D***8”、“云N·B***6”四辆车收取的检测费用。该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不分车型统一按照每辆90元收费,四辆机动车电子发票显示开票总金额为1600元(其中技术检测费1240元,排放检测费360元),合计违法所得金额为360元。
8.证据名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9.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证据名称:《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环保尾气问题整改报告》(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1.证据名称: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单(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顺盈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共14人,属小型企事业单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25号)及2024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主动对公司检验检测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及时组织学习相关条文和规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14人,小型企业)-1。(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裁量处罚金额为10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00);两项合计:壹拾万零叁佰陆拾元整(¥100,3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确保检验过程满足各项技术规范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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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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