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报件验收销号的公示

浏览量:1328    作者: 日期:2024/12/17

按照《德宏州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德办通〔2024〕34号)要求,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72-66)已完成验收销号,现予以公示。

一、问题描述

德宏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不到实处。督察报告指出:《德宏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部门共6家,但2020年至2022年仅办理过8件案件,且只有林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均未办理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转化为案件占比不高,2022年1月—2023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共推送2批39个问题线索,仅办理2件,线索转化率为7.69%。

二、整改时限

依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德办通〔2024〕34号),整改时限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整改情况

(一)州级《整改方案》措施

2023年8月9日至23日,云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德宏州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交办2件涉法涉诉群众投诉举报件已全部办结,现对办理情况进行验收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电子邮件请发邮箱47858745@qq.com。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5日(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管科

联系电话:0692-2960789

联系地址:德宏州芒市白象街150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法涉诉举报件查处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
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问责

情况

1

D53310020230811002

盈江县昌祥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08建成试运营4个月之后,因疫情、主矿山位于生态红线内等问题,一直未正式投产。2022.08第三方未按时组织验收,直至2023.04.05组织了验收,2023.04.23开始生产,2023.05.11进行了公示。2023.03.30云南省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时我公司未生产。2023.05.29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到场再次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投诉人称环保部门以2023.03.30、2023.05.29都处于生产状态,且未验先投处以25万罚款(包括企业20万,个人5万),属于过度罚款。此前已向盈江县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及其盈江分局进行反应申诉并提交申诉材料。现提出减少罚款或免于罚款的诉求。

盈江县

其他

经核查,2023年3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盈江县昌祥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厂区东南侧露天堆放有沉淀池清掏的石粉,未采取覆盖等防治粉尘污染措施;危险废物贮存间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管理制度(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2.截至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未验先投)。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将案件移交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已按法律规定的最低下限进行处罚,属从轻处罚。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过度罚款问题不属实,提出的减少罚款和免于罚款无法定理由和依据。

不属实

1.当事人仍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已告知当事人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和11月30日足额缴纳罚款。

已办结

2

D53310020230812002

盈江盛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废机油6公斤左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共计罚款13万元。因疫情企业生存困难、初次违法等原因,现提出减轻罚款的诉求。

盈江县

其他

经核查,2023年3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交叉执法检查组对盈江盛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区西侧露天堆放有沉淀池清掏的大量石粉,未进行覆盖等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且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将案件移交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复核,该公司在厂区东北侧堆存有危险废物废机油约6千克。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企业及时整改、疫情影响等客观实际,从轻处罚。投诉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无法定理由及依据。

属实

1.当事人仍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已告知当事人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因当事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未提起行政诉讼。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3月13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已办结

2024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