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或者退役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法所称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列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稀土矿、磷酸盐矿等非铀矿。
第六百三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核素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制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统一规定纳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的判定方法及标准、矿产类别和工业活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第六百三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记载排放废液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排放量,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类别、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去向,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及相关设施等信息。
第六百三十二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等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建造尾矿库等设施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等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百三十四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和监护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百三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清洁解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百三十六条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六百三十八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不能经净化或者贮存衰变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放射性废液,应当使其转变为符合处置要求的稳定的、标准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应当采用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通过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六百三十九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近地表处置或者中等深度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六百四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依法组织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百四十二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仅贮存、处理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专门从事贮存、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理、处置。
第六百四十三条 禁止违反法律规定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电话:0692-818011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654192841@qq.com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 邮编:6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