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大石头珠宝店等 8 户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取得的《营业执照》,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作出该行政许可的依据已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撤回你(单位)《营业执照》,并出具《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盈市监撤回字〔2021〕第1-8号)。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盈市监撤回字〔2021〕第1-8号)]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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