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营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近年来,营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擅自改装机动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备案、使用自用车从事租赁经营等违法行为高发,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盈江县交通运输局、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擅自改装机动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备案、使用自用车从事租赁经营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1、营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诸如:货运车辆擅自加高、加长边板,客运车辆擅自拆除、加装座位。
2、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机动车;
4、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使用自用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
二、整治重点
1、针对营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严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将车辆恢复原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第一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第二次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将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使用自用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将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以下方式积极举报非法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擅自改装机动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备案、使用自用车从事租赁经营等违法行为。
1、拨打举报电话:12328、0692-8180807、0692—3013139。
2、举报内容应包含具体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和车辆号牌、经营业户名称等有效信息。提供行车记录仪、手机等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请发送邮箱(869489082@qq.com)。
3、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对泄密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办理相关业务备案手续的经营者请到盈江县政务服务中心盈江县交通运输局:驾培、维修业务窗口办理,业务咨询电话:0692-8983227
请广大营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行为,共同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共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
盈江县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
2024年6月6日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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