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广大人民群众: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为加强辖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盈江县交通运输局及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将对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以下违法行为,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任何单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线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车辆超限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造成公路损坏的,未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十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盈江县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盈江大队
2024年6月6日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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