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卡场镇人民政府

【办事指南】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流程

浏览量:1390    作者: 日期:2024/12/12

卡场镇关于规范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制度的通知

卡场镇全体居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全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规范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工作,从源头防范森林火灾。按照《盈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制度>的通知》(盈森防指办〔2024〕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批工作

各村要深刻认识用火审批是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手段,是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最基础、最关键的工作,必须严字当头,严格执行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好防范措施。

二、规范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许可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用火审批联防联控机制

要严格农事用火、生产性审批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行业监管责任,压实各有关单位主体责任及联防联控责任。

四、强化沟通,压实责任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横向沟通、纵向协调,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传递,主动沟通协调,推动其他部门主动联系用火申请,及时反馈审查意见,确保用火审批传递机制运转顺畅。

五、规范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申请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盈江县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审查审批制度,强化野外用火管理,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县统一使用农事用火、生产性用火申请表。(见附件1—3)

六、审批流程

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农户填写用火审批表→村民小组核实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林区及林缘生产用火:农户填写用火审批表→村民委员会核实意见→乡镇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意见(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意见。

注:用火审批仅针对森林高火险期(2025年3月1日-2025年5月31日)以外时段,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