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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 1月6日受理了 向光明、孔立强、帕保应、熊道坤、屈小回 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2--6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2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3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4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5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6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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