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本性专属餐饮店:
本委于2025年 4月14日受理了 杨昊 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盈劳人仲案字[2025]第13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1、被申请人盈江县本性专属餐饮店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支付申请人杨昊5581元工资;
2、被申请人盈江县本性专属餐饮店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支付申请人杨昊3200元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共计8781元(5581元+3200元=8781元)。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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