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5]第B0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廖发明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廖发明在旧城镇新民村允堆村民小组集体林小地名“孙赛尤”地采土造成林地毁坏行为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776--2023造林技术规程》,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
处罚类别:罚款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于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倍的罚款(56.98平方米×10元×1.3倍=740.74元)共计人民币:柒佰肆拾元柒角肆分。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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