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5]第B0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刀XX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刀XX非法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经两位专家鉴定:涉案5件野生动物制品分别为偶蹄目ARTIODACTLA鹿科Cervidae麂属赤麂的尾巴3根,偶蹄目ARTIODACTLA牛科Bovidae鬣羚属鬣羚角1个、尾巴1根。经查明刀XX的行为属于非法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因该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根据盈江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编号:盈公(森)撤案字〔2025〕3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盈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刀X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没收涉案物品及批评教育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对其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法律法规宣传;2、没收非法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5件(鬣羚角1个、鬣羚尾巴1根、赤麂尾巴3根)。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3日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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