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5]第B0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郭XX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违法事实:郭XX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制品赤麂肉3袋(其中包括兽类骨架1副、兽类臀部带皮肉质(已刮毛)2块、兽类鼠鼷部带皮肉质(已刮毛,但残存少量纯白色刚毛)2块、兽类腰肩部带皮肉质(已刮毛)2块,整体上肉色为暗红色,全为精肉无脂肪,肉质细腻闻之有麂类特有的清辛气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基准(2023年版)》,鉴于当事人 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抵触情绪。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并没收涉案物品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对其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法律法规宣传;2、没收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赤麂肉3袋(其中包括兽类骨架1副、兽类臀部带皮肉质(已刮毛)2块、兽类鼠鼷部带皮肉质(已刮毛,但残存少量纯白色刚毛)2块、兽类腰肩部带皮肉质(已刮毛)2块,整体上肉色为暗红色,全为精肉无脂肪,肉质细腻闻之有麂类特有的清辛气味);3、并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赤麂40%(完整度系数)价值3倍的罚款3000元/头×1头×40%×3倍=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13日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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