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6]第B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董XX、黄XX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董XX、黄XX未申请办理采集证擅自采集鹿角蕨共12株,董XX、黄XX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鹿角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抵触情绪。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别:没收涉案物品及批评教育。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2、涉案物品已由盈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已移交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盈江管护分局;3、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12日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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