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林草罚决字[2026]第B0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处罚人:尹XX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尹XX于2026年3月份在盈江县铜壁关乡南岭村南岭村民小组“勒壮广范围”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造林违规用火未引发火灾,经技术员依法对违法现场林地的面积、地类、树种进行勘验及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1.5134公顷,违法地块中心坐标(X=33364305,Y=2716478),土地权属为集体;林班83(小班13);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起源:人工,树种:杉木。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承担过失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2.对个人并处¥900元(人民币玖佰元整)。
处罚类别:责令停止并处罚款。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2.对个人并处¥900元(人民币玖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26日
处罚机关: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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