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范围确定。
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制定、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州、县(市)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对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对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提交州、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重大决策预公开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或者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一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决策事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发布听证会1号公告,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信息。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代表范围,包括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熟悉本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发布听证会2号公告,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向听证会参加人员送达听证会材料。
听证会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听证会3号公告,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督促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
第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七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八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的意见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是州、县(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在修改、完善决策草案时,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尚未完全达标,可能导致决策事项难以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中止决策程序。
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最终无法达标,导致决策事项无法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终止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论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五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不得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的风险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无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等情形,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四)绝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不存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无风险。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可以结合风险评估的具体情形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等级;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五)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或者无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督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第十二条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县(市)政府办公室、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申请对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的第三方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应当就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一作出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评估结果,包括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其中,决定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县(市)政府办公室、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州、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州、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州、县(市)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州、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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