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NO.278)文件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将县民政局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作如下:
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序 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
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 感染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金给 付 |
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乡 |
父母双亡证明 |
医疗机构、 村(居)委 会、公安机关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 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 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0〕161号) |
|
|
2 |
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 感染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金给付 |
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乡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 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 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证 明;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 护资格、被遣送(驱逐) 出境情形之一证明 |
县级以上医 疗机构、残 联、公安局 、监狱管理 局、法院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 |
|
3 |
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 艾滋病病毒 感染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金给 付 |
艾滋病病毒感 染儿童基本生 活保障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证明 |
卫健部门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 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 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 号) |
|
4 |
特殊困难群体 火化补助 |
|
|
行政给付 |
县 |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证明、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
县民政局、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 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 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
170号) 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 的通知》(云民福〔2009〕49 号)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保 障金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6 |
收养登记 |
居住在中国内 地的中国公民 在内地收养登 记、解除收养关 系登记 |
|
行政确认 |
县 |
1.收养人本人详细情况、 思想品质、收入情况、婚 姻情况、有无子女、住房 条件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 康检查证明和被收养子女 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收养人所在 单位或村 (居)民委 员会、县级 以上医疗机 构、卫健部 门、公安机关 |
县民政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 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 |
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
序 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行使 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取消后处 理方式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
1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乡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
村(居)委会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附件: 盈江县民政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
[附件: 盈江县民政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
盈江县民政局
2022年12月21日
主办单位:盈江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联系电话:0692-8188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