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民政局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条件

浏览量:1511    作者:刘玉萍 日期:2023/2/21

孤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具有云南省盈江县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8号)具有云南省盈江县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