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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