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芒章乡人民政府

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浏览量:3767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4/9/29

(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

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文章来源:芒章乡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