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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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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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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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培训中心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及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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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盈江县基督教培训中心; |
《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 |
100% |
每年抽查1次 |
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实地走访或座谈了解;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是否依据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开展活动情况; 3.是否登记项目变更,师资、招生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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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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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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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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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第(一)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第(四) 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五)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及(六)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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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盈江县佛教协会、盈江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盈江县基督教协会 |
《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 |
33% |
每年抽查2次 |
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实地走访或座谈了解;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相结合 |
1.宗教团体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2.是否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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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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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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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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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工作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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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305处宗教活动场所(见名单) |
《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 |
5% |
每年抽查2次 |
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实地走访或座谈了解;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相结合 |
1.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是否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的情况; 3.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工作情况; 4.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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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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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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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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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单位和个人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和检查 |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照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样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核。经审定同意有,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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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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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年抽查1次 |
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实地走访或座谈了解;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是否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2.是否按照要求审定并按审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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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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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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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 |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业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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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或个人 |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2% |
每年抽查1-2次 |
县民宗局联合市管局专项检查;实地走访或座谈了解;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相结合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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