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那邦镇人民政府

那邦镇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

浏览量:16513    作者: 日期:2016/8/11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我镇社会各项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云南省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我党委、政府对全镇问责对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混乱,行政效率低下,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方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问责对象为我镇各村委、各站所主要负责人,包括各处室处长(主任)、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以及处室负责人。

上述人员以外的我镇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行政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镇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案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我单位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我单位整体工作部署,给全镇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致使辖区内所管辖的领域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辖区内所负责的领域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影响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我局单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在全镇范围作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问责程序经党委书记提议,并经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启动,由纪委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和书记指派的其他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调查组应当自问责程序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6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书记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问责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第九条  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问责决定报告纪委书记,由领导班子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镇纪委书记申请复核。

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复核的,由纪委办公会指派纪检人员、和局长指派的其他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书记提交复核报告。

复核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会将对复核报告进行讨论,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与问责方式不相适应的,改变问责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如果经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复查的,由纪检人员、和局长指派的其他人员组成复查组,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并由领导班子会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复核、复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仍可依据本方案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那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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