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促进我镇依法行政和惩防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和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副科级以上和各单位站所级以上的干部;新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在重点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分为例行谈话、任职谈话、出国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等类型。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个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决定、指示的情况。
2、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完成惩防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3、本人参加党组织生活,特别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中八条“禁止”的情况,出国考察学习时遵守保密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单位站所级以上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谈话内容。主要是要求其自觉执行《廉政准则》中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廉政、勤政方面做出表率,并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对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求其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如需要,本人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 廉政谈话人与各单位、分管领导人的谈话由镇主要领导负责,分管各块工作的领导、与站所级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对谈话人的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交换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需要谈话对象书面汇报时,要真实准确。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
廉政谈话工作在党委组领导下,由纪委负责组织,具体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负责拟定谈话计划、起草通知、做好记录及材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非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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