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观念,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使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教育为主的方针,抓好对全镇党员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
1.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省、州、县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发布的规定、指示、决议等党规党纪。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了解上级的有关精神。
2.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州、县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
4.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勤廉的正面典型和剖析反面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正反典型教育,帮助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教育,联系实际,寻找差距。
第四条 党风廉政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通过对干部举办培训班,分期对党员进行培训。
2.坚持学习制度,充分利用上党课、组织生活、政治理论学习等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召开座谈、专题讨论会、专题演讲会和写心得等,对党员进行专题教育;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对党员进行勤廉兼优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教育。
4.充分运用电教手段,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党纪教育录像、影视片、优秀文艺作品等,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要做到分层次、有重点。在对广大党员普遍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的廉洁自律教育为重点。
第六条 党风廉政教育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考核
1.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各站所、各支部、各村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负总责。
2.对不重视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教育制度不落实,教育活动不经常,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3.把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列为每年对镇直机关站所、各支部、各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4.对党风廉政教育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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