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原2019年3月3日经盈江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因第六章抚恤和补助第二十四条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现需对该条款进行修改,请按修订后的条款贯彻执行。
二、原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职)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骨灰进入经营性骨灰公墓安葬的,丧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按省、州政策规定执行。
三、修订稿
第二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丧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按省、州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盈政办发67号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盈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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