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监督方式:
1、盈江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号码:(0692)8180259,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8180259,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 。3、网站: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专栏网(http://www.dhyj.gov.cn/nyj/)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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