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未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擅自驾驶操作的行政处罚

浏览量:1956    作者: 日期:2023/8/30

行使主体: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吊销捕捞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盈江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号码:(0692)8180259,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8180259,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盈江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