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依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在银行机构“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乡镇会同承贷银行机构做好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已经录入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凡有贷款意愿、有发展愿望、有就业创业潜质、发展项目和一定还款能力的,都有资格申请贷款。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不设抵押担保门槛,对经审核的贫困户保证应贷尽贷,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法进行管理。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不予放贷。
第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多种形式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县扶贫办、各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会同承贷银行机构根据授贷贫困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优先从上级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九条 承贷银行机构按季填报《XX年XX银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汇总审批表》,送县扶贫办审批后,由扶贫办委托承贷机构将贴息资金兑付到农户贷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户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帮扶负责人、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第一书记等共同协商,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项目,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盈江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贷款用途承诺书》。
第十一条 贷款村初审、调查。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对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初审(没有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由村委会、社区初审)。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脱贫产业等,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联合审查组审核。
第十二条 贷款审核。乡镇要对村审核通过的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是查看项目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束后,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申请提交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在乡镇提交申请农户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是审核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提交承贷银行审批发放。基层金融机构在乡镇审核的同时,要安排客户经理根据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审查。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定放款。承贷银行机构在乡、村及县扶贫办审核结束并提交贷款农户名单后对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做好贷款发放及公示公告。责任银行对各乡镇放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贫困户开展逐户走访和信用评定,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授信额度内,由贫困户自足周转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贫困户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第十四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由承贷银行机构定期、不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按用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时,承贷银行机构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贷款到期前60天,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十六条 乡镇与承贷银行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基金,按照承贷银行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负责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风险基金账户管理、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筹集、拨付,配合做好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盈江县支行负责推动承贷银行机构扩大小额信贷贷款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贷款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银行机构对接县扶贫办落实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 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办、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审查组,负责完成本乡镇小额信贷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搞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摸底,负责会同承贷银行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承贷银行机构定期向乡镇、村委会反馈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公示公告。各乡镇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公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户,由乡镇会同承贷银行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委会、承贷机构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乡镇负责人、村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承贷部门开展贷款到期催缴工作,对因工作配合不到位、清收不力造成呆账的,乡镇、村委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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