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各派出所于2016年9月1日起,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证明以下9类事项,需要由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应当开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历史户籍档案能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未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7、对急需使用但因丢失、被盗、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人员的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证明。公安派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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