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公安派出所于2016年9月1日起,不再出具以下14类证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以下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籍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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