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平原镇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浏览量:2451    作者: 日期:2024/10/24

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国家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公安派出所于2016年9月1日起,不再出具以下14类证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以下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籍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文章来源:勐腊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