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盈江县审计局于2016年5月12日至12月5日,对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的“5· 24”“5·3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送达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盈江县环保局实施的“5· 24”“5·3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共有四个。基本情况分别如下:(1)盈江县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项目根据《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内创建噪声达标区》的批复(盈政复【2015】167号)批准实施。(2)盈江县环保局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盈江县环保局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德发改投资【2012】438号)批准实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总建筑面积1512.3平方米,四层框架结构。概算总投资:406.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344.2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6.96万元,预备费15.65万元。(3)卡场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根据《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盈江县卡场镇卡场村五排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实施方案的批复》(德环发[2014]315号)批准实施。主要建设内容:建设4套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污水收集沟,并配套相应辅助设施。(4)盈江县环境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建[2015]203号)实施。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截至审计时,项目资金到位4600000元,其中:省级资金3600000元,县级资金1000000元;累计支出项目资金4394300元;收支相抵,资金结余205700元。
三、审计评价
从县环保局提供给审计组的会计资料来看,财务核算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5·24”“5·30”地震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过程中未发现有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审计建议
加强项目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程序,认真做好完工项目后续监管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