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 水利局
盈 水行罚字〔 2021〕0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盈江绿野仙踪旅游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盈江县湿地公园内
经查,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大盈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调查笔录视频光盘1张,现场检查图片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合作协议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 盈江绿野仙踪旅游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大盈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挖筑鱼塘,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罚9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9000.00元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盈江县水利局。开户行: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5700012916287012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6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盈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 10月 20日
当事人签字: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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