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水利局

盈江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量:5279    作者: 日期:2022/7/1

 盈江县  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 202202


当事人姓名(名称):盈江县朗崩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江岸明珠二期小区2C座) 

经查,你(单位)2022413日,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据一: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企业项目概况及现场实际测量下泄生态流量值为(0.03m3/s)的事实;证据三:盈江县水利局河湖管理站提供的《德宏州水利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盈江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复核意见的通知》(德水资源﹝202017号)、太平电站后台生态流量监测数据,证明太平电站核定的下泄生态流量值为0.33m3/s,及实际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的事实。证据四:盈江县朗崩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证明该企业的合法性及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据五:电站负责人(梁伟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存在取用生态水用于电力生产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事实;证据六:站长(克有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存在取用生态水用于电力生产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盈江县朗崩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太平电站)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罚3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30000.00元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盈江县水利局。开户行: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5700012916287012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6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盈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水利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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