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 水利局
盈 水罚字〔2026〕0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盈江县阿波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尹家波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太平镇***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太平镇朗崩河与大盈江交汇处大盈江右岸大盈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采砂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据二:2名运砂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驾驶员到大盈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拉砂的事实;证据三:盈江县阿波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盈江县阿波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到大盈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事实;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指认采砂现场、确认剩余砂石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盈江县阿波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太平镇朗崩河与大盈江交汇处大盈江右岸大盈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罚2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处罚20000.00元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盈江县水利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盈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宏州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盈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水利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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