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 水罚字〔2026〕09号)

浏览量:39    作者: 日期:2026/6/29

盈江县 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罚字〔202609

当事人姓名(名称):冯德庄      身份证号码:5331231972********    

住所:盈江县油松岭乡**********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平原镇等相村民小组正对面大盈江左岸弄杏堤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砂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据二:项目负责人查笔录1份,证明拉运的河砂不是用于堤防工程建设的事实;证据三:运砂车车主调查笔录1份,证明从大盈江河道内拉运砂石的事实;证据四:挖掘机驾驶员调查笔录1份,证明采砂的经过和采砂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砂经过的事实;证据运砂车驾驶员现场指认照片1份,证明拉运河砂车辆、上车地点及拉运砂石的事实;证据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挖掘机驾驶员指认采砂现场、采砂地点、采砂机械、开采砂石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冯德庄未经批准擅自在平原镇等相村民小组正对面大盈江左岸弄杏堤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罚15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项第(二)点: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及以下的。做出处罚决定如下:处罚15000.00元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盈江县水利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盈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宏州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盈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水利局                                            2026629

文章来源:盈江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