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1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统计巩固提高之年。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全国、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和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要求,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抓住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项改革任务有利时机,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健全完善统计法规制度、加强统计普法教育宣传、强化依法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用法治思维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在法治框架内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最终实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一、贯彻落实《意见》,实现思想与行动的高度统一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统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计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必须通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根本保障,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强化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推动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勇于担当、精心谋划,在充分认识到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基础上,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统计发展改革深层矛盾、薄弱环节和紧迫问题的能力,牢牢坚守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客观真实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
(四)加强法治统计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凡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并进行处理的,涉及州市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二、推进依法治统,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法律制度
(五)加快推进《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稿)的立法进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间统计调查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后,适时启动《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程序。在此期间,继续加强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收集相关的修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为今后启动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送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根据《意见》的任务要求,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建立完善涉及政府统计领域中有关全覆盖、重监测、可追溯、严问责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制度。
(七)加大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完善《云南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暂行)》,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达到震慑目的。
(八)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结合统计各专业实际,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统计专业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职责,切实落实全员执法。
(九)建立健全统计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及清理评估工作,保证统计法律、调查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新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级统计机构报送备案。
三、突出重点成效,做好统计“七五”普法宣传教育
(十)深刻分析并准确把握“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新形势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做好统计“七五”普法宣传,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紧紧围绕统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在重要时段和节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电影等宣传平台和户外宣传阵地,扎实开展统计法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依规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十二)继续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统计普法教育,积极推进统计法知识进党校(行政学院),运用法规学习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使其紧绷敬畏统计法之弦,进一步调动其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支持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三)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统计机构必须实现“两手抓”,即在抓好统计业务培训的同时,也要紧抓统计法治教育不放松,开展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违法违纪案例警示教育、岗前任职的普法教育,筑牢广大统计工作者坚决反对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思想防线,切实遵守统计“十三条铁律”。
四、强化行为规范,做好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积极参与以联网直报企业数据质量监测、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检查,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并对立案查处案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五)继续推行统计违法案件备案、报告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案件备案、报告工作。省统计局将适时组织全省统计执法案卷评查有关业务培训,规范基层统计执法行为及卷宗制作,提高统计违法案件查办质量和水平。
(十六)做好行政复议及应诉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统计行政执法的内部层级监督。
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项统计行政许可
(十七)加强对统计行政许可的管理,积极配合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勇于尝试,力争实现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做好经省政府核准的统计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在门户网站依法公示的动态维护。
(十八)配合即将出台和施行的《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做好我省民间统计中介机构培育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使其在统计法规定的框架内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涉外调查机构监管,规范涉外调查行为,坚决杜绝涉外调查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法治工作能力
(十九)加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力度。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有关要求,继续督促全省尚未建立统计执法机构和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的州市,加强该项工作。同时,各州市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增加投入,扩大宣传,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必要的各项统计法治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
(二十)加强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持证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做好换证培训工作。通过以会代训、抽调执法等方式,在理论培训和执法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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