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平原镇、旧城镇、弄璋镇、太平镇的结婚证和全县的离婚证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其他乡镇的结婚证在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办理)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申请条件: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德宏州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乡镇常住户口的有身份证的居民;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3、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自愿,男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4、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提交3张大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当事人一方是内地的要求提交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8、再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
10、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需提交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件。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受理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申请书一份;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户照。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和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手续齐备)
㈥收费标准及依据:1、收费标准9元/对;2、收费依据:云价费发【1992】276号
二、老年优待证办理服务(咨询服务,相关事项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一)法定依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暂行条例》
(二)申请条件:属××乡镇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方可办理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老年优待证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小一寸彩色近照(免冠)2张。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发证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一、收养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学专家鉴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有生育能力的证明;
(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六)收养和送养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到司法机关公证;
二、送养人送养子女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咨询服务,相关事项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1、法定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2、申请条件: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可持证。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一>本人申请、户口簿;<二>县人民医院证明。
4、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由县残联报州残联审批。
5、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无;<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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