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通告

浏览量:1017    作者: 日期:2020/8/19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德宏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规定》和《德宏州城乡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服从规划管理,自觉维护良好的城乡建设秩序。

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违法建设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依法批准非法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在单位和个人擅自签订的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协议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农村宅基地、易地扶贫搬迁点宅基地及违法占用土地,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要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九、县林草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盈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管,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河道、道路、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十、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县市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供电局、思源水业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0692—8185480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692—8117839

县农业农村局:0692—8119596

平原镇:0692—8180419

弄璋镇:0692—8988017

太平镇:0692—8911013

旧城镇:0692—8977013

昔马镇:0692—8973010

那邦镇:0692—8925010

盏西镇:0692—8955030

卡场镇:0692—8944013

勐弄乡:0692—8948810

苏典乡:0692—8945510

铜壁关乡:0692—8975510

新城乡:0692—8986010

油松岭乡:0692—8978810

芒章乡:0692—8956610

支那乡:0692—8958971

盈江农场:0692—3013880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文章来源:盈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