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太平镇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的告知书

浏览量:894    作者: 日期:2021/12/29

太平镇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的告知书


太平镇全体群众:

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极易引起火灾,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焚烧秸秆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盈江县2021—2022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秸秆禁烧事宜告知如下:

 一、禁烧范围。整个太平镇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政策。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水稻、甘蔗、玉米、烟草、油料、小麦、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二、违规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规定,对个人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可要求责令整改,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秸秆、垃圾等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已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太平镇将成立禁烧巡查队伍,重点对焚烧秸秆、枯叶杂草、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9110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文章来源:太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