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
一起超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件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4日,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亮证说明来意后,在颜某某的陪同下,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1.该院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核准医疗美容科;2.查见(1)《某医院手术登记表》登记显示:2022年2月11日、12日二天内,为杨某柳、杨某飞、倪某某三名患者开展了医疗美容外科手术:(1)双眼上睑下垂矫正术;(2)双眼上睑下垂矫正术;(3)双眼睑内翻矫正术;手术医师:肖某,第一助手:李某;三名患者手术收费合计为2515.33元。3.该院出示了李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眼耳鼻咽喉科专业;肖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外科专业,同时还取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美容外科专业。
二、调查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情况,经询问该院现场陪同检查人员颜某、医师李某,结合该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肖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查明该院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为患者杨某柳、杨某飞、倪某某三人开展美容外科诊疗活动的事实,违法所得2515.33元。
三、处理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022年5月23日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进行了回访,当事人已完全整改。
四、案情分析
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类许可管理,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时,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因该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以前,所以该州卫健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
卫监君在此提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依法执业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执业问题,以更好的诊疗技术服务于民。
五、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美容外科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层层把关,充分展现了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通过现场笔录,现场陪同人员、医生的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有效的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案件办理高效
本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发现了违法行为,当日立案;2022年4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2022年5月5日合议;2022年5月13日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22年5月23日发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本案结案。整个办案过程不拖沓,执法人员执法经验丰富,敏锐发现违法行为,抓住关键环节,无超越执法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熟练掌握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办案高效,提升了警示作用。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也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案件办理结束,执法人员还进行了回访检查,确保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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