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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