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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91    作者: 日期:2026/2/1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

《德宏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机制,提高对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及时、有效地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州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德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德宏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1)各种人为或其他因素引发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点单位或重要场所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

3)有大量人员被困,且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长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1.5 火灾等级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消防〔2025〕17号),将火灾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风险评估与重点防控

1)定期开展行政区域内火灾风险形势研判,划分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2)明确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风险等级,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精准靶向。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成立德宏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总指挥:德宏州人民政府州长

指挥长: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州消防救援局局长

州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员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消防救援局、州委宣传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气象局、德宏供电局、州通管办、德宏金融监管分局、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等有关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州消防救援局局长兼任;救援力量调度中心设在州消防救援局,由办公室统筹调度,负责救援力量的统一调派。

1)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确定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掌握重要信息的分析和处置意见建议报指挥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2 县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成立县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县市级指挥部),在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指挥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火灾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

1)火灾发生后10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组织消防救援、人员疏散、伤员转运,第一时间控制火势蔓延。

2)快速核查火情(包括伤亡、过火面积、危险源等基本情况),30分钟内报州指挥部,同步续报处置进展情况。

3)落实州级指挥部指令,统筹属地救援力量、物资、场地保障,配合跨区域支援力量开展工作。

4)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群众安置,牵头属地善后(包括伤亡抚恤、财产理赔等)及灾后恢复。

5)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转为配合执行,做好属地保障。

2.3 层级衔接

1)分级指挥:一般或较大火灾由县市级指挥部独立处置(需要提级的报州消防救援局按程序启动州级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启动州级指挥,县市级承接落实。

2)指挥移交:州级总指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抵达现场后,县市级指挥部立即移交指挥权,转为属地保障组。

3)信息闭环:县市级每2小时向州级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进展,紧急情况随时报送,州级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级报送,无遗漏、不迟报。

2.4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各县市人民政府:在上级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火灾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协同指挥部或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2)州消防救援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的组织指挥,制定火灾扑救方案,调动救援队伍和装备器材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紧急处置。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担任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依法依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3)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对火灾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

4)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州内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抢险物资,协助、指导当地政府或企业组织恢复生产。

5)州公安局: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做好周边人员的疏散撤离、现场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管制区域,保障救援道路安全畅通;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协同开展现场勘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等工作;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信息。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6)州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善后处置工作,并对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7)州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承担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相应保障经费。

8)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并进行评估,分析有毒(有害)物质的成分和类别,及时测定火灾事故现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统一公布事故造成污染的信息。

9)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火灾事故中建(构)筑物或受损的安全性评估、鉴定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协调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供排水和供气公司的管道及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求,保障现场灭火用水供水充足,调集运水车辆组成火场供水力量。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10)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运送参与救援人员、物资和器材装备,根据火灾事故现场变化,适时组织工程车辆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作业,并维护公路畅通。

11)州水利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内附近水源工程及天然水源情况,协同保障救援现场灭火用水充足。

12)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护方案;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认定和报告。

13)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现场协调、群众转移和善后处置工作,对特殊火灾提供专家技术服务,调动组织社会救援队伍参与火灾事故救援;根据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经事故评估后下达救援物资调运指令,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14)州气象局:做好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负责为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

15)德宏供电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紧急停电和电力管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根据总指挥部的要求落实供电保障。

16)州通管办:负责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开展工作,统筹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救援通信保障任务。

17)德宏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银行机构保障救援资金划拨、应急资金供应,督导保险机构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应赔快赔”,配合善后处置工作。

18)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2.5 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1)现场救援工作组:由州消防救援局牵头,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处置,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灭火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参与救援,进行安全施救。

2)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重大火灾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现场警戒工作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重大火灾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

4)通信保障工作组:由州通管办牵头,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局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确保重大火灾事故救援区域通信保障。

5)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州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落实紧急调用的物资和资金,做好救援人员的生活物资保障、灭火救援装备器材保障、救援征用补偿等工作。

6)宣传报道工作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导新闻发布通稿起草,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7)事故调查工作组:由州消防救援局牵头,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8)善后处置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州级和事发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致病、致残、遇难人员给予补助和抚恤,指导受灾群众和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3 应急响应

3.1 预案启动

当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或需要提级的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由州消防救援局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自动启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火灾事故,自动启动本预案。

2)提级启动条件: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州消防救援局提出启动建议,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

3)启动时限:符合启动条件的,州消防救援局按事权要求完成启动申请报送,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按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3.2 响应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调集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协同处置。总指挥、指挥长视情赶赴现场或在后方调度中心进行调度、组织指挥火灾事故处置。

3.3 现场处置

1)指挥调度:总指挥、指挥长(副指挥长)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了解人员伤亡、灭火救援进展和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等情况,对火灾事故救援现状、下步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指挥调动一切需要的力量参与救人救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2)任务分工: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调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总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职责,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3)报告情况:掌握现场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如火灾事故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及时向上级报告,报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困难。

3.4 现场管控

1)救援人员防护: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2)群众应急防护:组织受火灾威胁的群众进行疏散、转移、安置,确保火灾现场周边群众安全。

3.5 信息报送

1)报送时限:发生重大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时,事发地消防救援部门接警后按规定时限向州消防救援局报告,州消防救援局在接报后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消防救援局报告;之后按要求时限进行续报,直至灭火救援结束。

2)报送内容: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或建筑)名称,单位(或建筑)基本情况和初步估算损失,被困及伤亡人员信息情况,火势发展、接报警和调派力量等情况;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坚持有利于火灾事故的稳妥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并引导舆论沿正面方向发展。

3.7 应急结束

当救援工作结束后,火灾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无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等因素后,经指挥部研判可宣布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与恢复

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4.2 保险与社会救助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组要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建立救助对象台账,确保救助精准到位。

4.3 事故调查

根据《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按照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督办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要予以配合。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报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总结评估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乡镇(街道)及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将火灾事故概况、救援部署、处置流程、问题短板、改进措施等核心内容整理形成系统的书面报告材料,7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消防救援局、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预案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本预案涉及的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报州消防救援局和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5.2 技术资源支持

州消防救援局、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建强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和车辆器材装备配备;将消防救援技术、建筑结构、危化品处置、气象水文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纳入组建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处置专家组,事发后第一时间启动专家库,确保专家到场提供技术支撑,当好指挥部的参谋助手,为指挥部决策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提供较好的建议和意见。

5.3 医疗救治保障

州卫生健康委做好统筹,州、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接到指令后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负责做好现场医疗急救和后续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需跨区域支援的,由州卫生健康委协调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调派。

5.4 救援资金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年度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应急救援处置启动后优先拨付,保障救援工作开展。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因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消极救援、不服从指挥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2 预案管理

1)预案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发生重大调整的;演练或实战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修订后需在30日内完成备案。

2)推演演练:州消防救援局、州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州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推演或演练;县市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推演或演练;演练后1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针对问题进一步优化预案。

3)分级衔接:县市级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于本预案发布后6个月内制定完成,并报州消防救援局、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发生火灾事故时,按照“分级响应、逐级提升”的原则,县市级预案先启动,达到州级预案启动条件的,自动衔接州级响应,县市级指挥部服从州级指挥部统一指挥。

6.3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省消防救援局备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dhyj.gov.cn/xcx/Web/_F0_0_6HNEFRF471057F46663F4118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