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四、局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五、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县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㈠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㈡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㈢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股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㈡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㈢特殊重要信息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县保密局。
㈣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协办股室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股室、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股室及时给予答复。
十二、各股室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办责任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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