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移民系统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如下:
一、不服移民主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的:
(一)移民补偿安置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2.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州(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4.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5.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6.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县)区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7.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移民后期扶持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动态管理即:按《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和《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转为非农业人口、死亡和服刑(缓刑除外)的,自下月起停止后期扶持。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移民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省移民开发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三、举报移民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移民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移民工程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四、举报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
举报移民工程中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非法施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住建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机关举报。
五、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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