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云移发〔2016〕112号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27220    作者: 日期:2017/6/30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

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移民开发局: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经省移民开发局201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8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工作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三)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分级

第五条  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单位(即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综合设代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设计”)提出。

第六条  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分级标准:

(一)实物指标变化。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

3.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专业项目其中一项的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

4.以县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其中一项的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100人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新址(包括农村集中居民点、城市集镇新址、企事业单位新址等)建设地点改变;

2.移民集中安置点搬迁安置人口或者规划新址占地(包括农村集中搬迁、城市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搬迁等)变化幅度大于20%;

3.移民安置标准变化幅度大于20%。

(三)移民工程设计变更。移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纳入农村、城市集镇和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库底清理和专项工程(单项工程),超出移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约定授予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变更处理权限的设计变更。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纳入地方行业规划,或者由项目产权单位、省或者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改(复)建的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文物古迹等专项工程设计变更,不作为本办法移民工程设计变更处理范围。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移民工程建设标准发生重大改变;

2.新增或者取消某项移民工程,并导致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3.移民工程的建设地点、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并导致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4.移民工程地质结论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场地评价结论有实质性调整的;

5.移民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

(1)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20%或者投资变化幅度超过500万元;

(2)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20%(设计变更投资变化幅度小于50万元的不作为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申请,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或者综合设计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设计变更后的初步方案等。

第九条  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由综合设计、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综合设计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商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申请作出批复,并对设计变更报件的编制提出要求;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省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商项目法人,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作出批复,并对设计变更报件的编制提出要求。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级标准,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或者综合设计应当对一般设计变更提出变更申请表(附件1、附件2),对重大设计变更提出变更申请报告(附件3),并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一般设计变更申请表报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后报送省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申请表、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或者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应当由综合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报告,作为设计变更报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设计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成果、设计变更后的资金变化等进行技术论证和详细说明,设计变更报告深度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或者综合设计将设计变更报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一般设计变更报件10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对设计变更报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对一般设计变更出具书面意见,相关材料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对重大设计变更报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重大设计变更报件15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对重大设计变更报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对重大设计变更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纳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移民综合监理和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的,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必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必要性论证,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后,再履行设计变更申请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经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县级移民实施机构擅自组织实施的设计变更,由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县级移民实施机构限期改正,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决策部门和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其它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云移法〔2011〕17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