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巩固群众基础,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环境污染行为作斗争。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经常深入群众之中,了解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群众创造的有益经验,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接受监督。
(五)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
(六)深入基层调研。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级领导干部每人联系不少于3-5户,每年驻村不少于15天;一般干部每人联系2-4户,每年驻村不少于5天。听取群众意见,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七)做好接待群众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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