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我办工作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均参加考勤,执行考勤制度。
二、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息制度,出勤出力。
三、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外出要及时向综合股说明去向,认真做好外出登记工作。
四、工作时间每个股室要保证有人在岗;因公外出的、临时外出的应事先报告,并向综合股报备;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书面请假,非特殊情况,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无故超假或不及时销假者,按缺勤处理。缺勤连续超过十五天,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处理。
五、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节、假日值班由综合股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七、考勤制度由综合股负责执行,综合股应于每月1日,将上月全办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公布。
八、请假情况列入季度绩效考评、年度考核内容。凡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1.无故旷工两天者;2.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四次者;3.当月请事假超过五天或请病假超过十五天者。
九、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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