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出务工且稳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奖补,贫困劳动力凭收入证明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报账材料:
外出务工奖补资金发放花名册;
外出务工奖补资金发放花名册公示照片(先公示后发放),由公示单位加盖公章;
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证明材料(由外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部门开具证明并签字盖章或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就业地人社部门开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等);
身份证、银行卡(本人信用社卡)复印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审核表(由乡镇到县扶贫办进行审核盖章)。
注意事项:
三个月的务工证明必须有标题且时间满三个月,少一天都无效;
务工时间不能有任何涂改,否则无效;
务工时间不能出现逻辑错误,例如:务工时间为2019年9月1日—12月1日,落款时间为11月;
银行卡必须为本人的云南省农信社有效卡,睡眠卡或封锁卡需要激活或解封;
落款公章必须清晰可见,公章上必须能看出务工城市,如不能,请务工企业在证明上备注务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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