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集中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我县住房困难家庭的过渡性住房需求,促进公租房循环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民生效益和社会效益。近期,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现通告如下:
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一般保障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人员(包含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生态移民、企业下岗职工,新就业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公交、辅警等有关单位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在本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复转军人、退伍军人、现役军队随军家属、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国家、省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州、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含特岗教师、扶边支边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因全县重大项目推进征地拆迁失地、失房的,或因全县重点工作推进需安置的;各级工会定向补助的;参加志愿服务人员,环卫工人等特殊岗位人员;孤儿、三级以上残疾人(需共同陪护申请人);家庭变故、夫妻离婚离异在县城务工(不含公职人员)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的,或在城区务工(不含公职人员)供养大学生(专科及以上或同等学历层次)就学的;收入在上年县民政部门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且本县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收入条件,申请人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申请家庭月收入按照家庭成员收入平均计算,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合租人(不超过2人),月收入按照合租人收入平均计算,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4250元)。为解决好新就业住房突出问题,新毕业、新就业(含公职人员、企事业人员)、新进城务工人员(满6个月以上3年以内)、外来务工人员(满6个月以上3年以内)稳定就业且在盈江县城规划区及企事业单位工作地无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不限定收入(工作地共同生活父母有人均15平方米以上住房的除外);新就业公职人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入住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2个合同期),期间因重大疾病、特殊事故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特殊困难申请人或申请家庭除外。
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其他可入住的情形:因结婚、生育等新增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新增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共同居住的夫妻离异、离婚等一方申请人退出公租房的,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另外一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具有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关系且住房困难需临时共同居住的租房人父母和已成年子女,合同期间因故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生活无法自理,需共同陪护照顾的兄弟姊妹,可申请作为临时人员共同居住;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寄居的亲戚朋友等临时人员,提前到小区物业和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报备。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日常管理规范要求和特殊时期(疫情期间等)管理规范要求。本通知具体管理规范由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2年6月30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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