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无特殊情况,在上班时间内不准请假办私事。
(三)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四)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婚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请假135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3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假。丧假最多7天。
(六)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机关考勤工作由乡党政办负责。“去向牌”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干部去向撤、挂,并造册做好每天上下午的登记工作。考勤以签到的为准,在乡纪委办公室未备案、且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凡事需请假,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并于当日早到乡纪委审核备案;请假2天以上的必须持分管领导签字的请假条,由党政主要领导签批,报乡纪委备案。
四、请假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奖、晋级资格,同时扣除全部下乡补助和产业奖。
(二)病假。请病假一年累计30天以上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晋级,并扣除相应的下乡补助和产业奖。
五、旷工的界定
(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请假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二)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所在站所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者即按规定予以辞退。
六、凡集中开会或学习,要实行点名或签到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七、领导干部外出下乡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打招呼后告知党政办工作人员;一般干部下乡要将下乡时间、地点告之党政办工作人员,党政办工作人员要在签到簿上予以注明,并填写下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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