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姐那乡人民政府

支那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生产生活垃圾的通告

浏览量:1217    作者: 日期:2023/4/19

为全面提升全乡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私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现将支那乡禁止露天焚烧桔杆及生产生活垃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带来的危害。露天焚烧会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可吸入颗粒物,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产生的烟雾会造成能见度下降,易引发交通事故;焚烧易引发火灾,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会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二、本通告所指的禁烧范围。整个支那乡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政策。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甘蔗、水稻、玉米、油料、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生产生活垃圾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辖区内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各村、农业服务中心、村建环卫中心、林业站、水管所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并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经批评教育后逾期未整改的,函告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举报电话:0692—8958971

 

 

盈江县支那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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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邦之乡